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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之一:妇女的社会地位与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28日11:24 南方日报

  (一)教育方面

  教育是妇女地位提高的重要因素。调查结果显示:10年来广东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并呈现持续上升的良好趋势,男女差距正在缩小。主要表现为:

  女性文盲率大幅度降低。广东女性的文盲比例为7·5%,比全国低3·6个百分点,比
1990年第一期调查的数字降低了5·3个百分点。

  青年女性受教育程度比中老年女性有大幅度提高。从调查对象文化程度的分类看:

  在女性中,18—35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0·5%,比其母亲一代高出42·4个百分点。

  广东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高于全国。广东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2年,高于全国6·1年的平均水平。

  (二)经济方面

  经济是妇女独立的重要条件。从调查结果来看,广东女性在经济发展方面有明显进步。主要表现在:

  广东女性有较高的就业率。调查结果显示,女性中有97·2%的人在业或曾经在业(指离退休女性、下岗女性、失去工作的女性和曾经工作过但目前料理家务的女性),比1990年增加了6·6个百分点。

  10年间,广东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较多的就业机会,女性就业形势好于全国。至2000年末,广东女性在业人数的比例为87·6%,高出全国0·6个百分点;男女在业人数比例相差5个百分点,比全国低1·6个百分点;城镇男女在业率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和3·3个百分点。

  女性的职业结构转向现代型。广东女性的职业分布变化趋势呈现:年轻一代女性正在改变着母亲一代以务农与家务为主的状况,从事脑力和第三产业的比例显著提高。城镇在业女性中,商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为40%,比1990年高出10个百分点,比2000年的全国平均水平高9个百分点;在农村,目前40岁以下的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中的就业有14·7%。

  城镇女性就业途径多元化,自主创业人数大幅度增长。城镇在业女性中,目前或最后工作由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安排、调动的比例为27%,比1990年降低了25·2个百分点;通过求职、应聘而录取、考取的比例为14%,比男性高出1·6个百分点;自己创业的比例由1990年的5·1%提高到目前的6·6%,10年间共提高了16·3个百分点。

  在业女性收入高于全国水平。广东城镇在业女性中的低收入者(年收入5000元以下)比例占24·1%,比全国47·4%的比例低23·3个百分点;中等以上收入者(年收入1·5万元以上)的比例占17·8%,比全国6·1%的比例高11·7个百分点。

  (三)政治与社会参与方面

  在政治与社会事务的参与方面,广东女性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妇女政治参与程度较高。调查问卷在问及“最近5年你是否投票选举过地方一级人大代表”时,回答“是”的男女比例分别为74·7%和72·2%,表现出大多数的女性都积极参与地方人大选举。

  女性关注社区事务。在被调查者中,有18·9%的女性“主动给所在单位、社区、村”提出自己的建议,比全国15·1%的比例高出3·8个百分点。

  相当部分女性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广东女性参加公益性活动如捐赠活动的比例达到了41·6%。

  (四)婚姻家庭方面

  10年来,广东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大为提高,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基本建立。

  绝大部分人婚姻自主,广东女性婚姻自主程度明显高于全国。在已婚的被调查者中,男女婚姻自主比例分别为89%和81·6%,广东女性的婚姻自主比例高出全国20个百分点。其中城市女性中的自主比例为84·3%,高出全国7个百分点。35岁以下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比例为89·7%,高出全国14个百分点。另外,“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的男女比例分别是8·4%和13·2%。

  夫妻共同决定家庭大事,女性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家庭权力男女基本平等。调查表明,在家庭事务的决定权方面,对“购买高档商品、大型农机器”的经济支配权,53·3%的被调查对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城市的比例为60·2%。在决定“投资或贷款”、“买房、盖房”的事情上,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64·5%和72·7%。在“孩子的升学、就业”方面,夫妻共同决定的高达73·1%。在“从事什么生产”的决策上,由夫妻共同决定及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达到72·5%,比1990年提高了12·9个百分点,比全国高5个百分点。

  (五)卫生、健康和生活方式方面

  广东女性在这些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为:

  女性的身体状况总体良好。调查表明,女性自认为身体状况差的仅为9·9%,良好的为47·1%。

  女性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35岁以下女性生第一个孩子做过产前检查的比例,城镇为91·8%,比35岁以上的高出9·4个百分点;农村为76%,比35岁以上的高出20·3个百分点。35岁以下农村女性生第一个孩子住院分娩比例为49·2%,比35岁以上的高出21个百分点。

  女性的活动范围明显扩大,城市女性尤为突出。调查表明,到过境外的广东女性比例为5·8%,比1990年提高了4·4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的比例为15·8%,高出全国12·7个百分点。在1990年的调查数据中,广东农村妇女没有人到过境外,但本次调查中则有2·5%的到过境外。从未出过远门的女性比例为4·4%,比1990年降低了2·1个百分点。

  (六)法律和社会性别观念方面

  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观念基本成为社会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于1992年颁布的。从调查结果来看,这部保障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法律在实施后深得人心。当问及“中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专门保护妇女的法律”时,92·4%的被访对象认为“有必要”。在被调查对象中,有71·4%的人知道“中国目前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城市的知晓率为78·9%,比农村高出10个百分点。在知晓这部法律的人中,89·4%的女性和91·9%的男性认为,这一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有用。

  男女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在评价“自己生活中法定权益如‘政治权益’、‘劳动就业权益’、‘财产权益’、‘受教育权益’、‘婚姻权益’、‘人身权益’等方面有无受到侵害的经历”时,“没有”的比例均高于90%,而且男女之间差别不明显。

  对于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歧视问题,总体在“过去的五年里”经历过这样问题的比例都很少。“因离婚受到歧视”、“因相貌或身高受到歧视”的比例分别是4·1%、4·4%,男女差异不明显。在“比条件相同的人更先下岗”的问题上,男女比例分别是9·0%和7·6%,差异并不明显。而在“生女孩后受歧视”、“因性别受到歧视”问题上,女性的比例是12·5%和5·4%,分别高于男性6·9个和4·0个百分点。但总体比例已远远低于十年前的调查数据。

  广东女性有较强的自信心、竞争意识,对自己的社会、家庭地位有较高的满意度。调查表明,有84·8%的被访女性对“自己的能力有信心”,比全国高出2·4个百分点。在竞争意识方面,有81·3%的被访女性感到“若一事无成,我会很不甘心”,比第一期调查增加16·5个百分点。在涉及对“自己目前社会地位满意度”的评价时,女性总体满意度为76·3%,高于男性2·2个百分点。绝大部分人都对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表示满意,男女的满意率分别达94·9%、91·3%,其中农村女性的满意率也有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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