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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情人的房子,你是否还能要得回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28日11:32 检察日报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我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子仍归‘二奶’所有。”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判房子一半归‘二奶’,一半归妻子所有。”

  徐维华(全国妇联维权部律师):“我压根就不受理。”-背景新闻

  现年61岁的广西北流市某建筑公司经理甘甲任自1998年起包养“二奶”卢小燕。一年后,卢提出了“买一套房子安个家”的“协议”,于是,甘拿出5万元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并以卢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2001年7月,移情别恋的卢小燕提出分手,痛失“二奶”的甘甲任于9月20日与妻子罗章惠联合将“二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本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夫妻状告‘二奶’案”。

  2001年11月21日,广西北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甘甲任夫妇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出资5万元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双双提起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二审未作出判决。

  共识:丈夫赠房子给“二奶”,合法有效

  三位法律专家尽管对赠与行为是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存有争议,但是,在赠与行为至少是部分有效这一点上,却达成了共识。

  徐维华律师说:“一个三岁的孩子,可以出尔反尔,但是甘甲任是一个神志清晰的成年人,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对于自己出钱购买房屋以及随后的过户等行为会给女方带来实际利益的后果,他应该是明确的,因此发生财产转移的后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巫昌祯教授也认为赠与契约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跟你好房子就不要回,不跟你好了就要回来,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

  梁慧星研究员则从赠与合同的有效要件上,论证了赠与行为的有效。他说,判断赠与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赠与是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买房子从而长期姘居是丈夫和“二奶”共同谋划的,其间不存在任何的胁迫、欺骗;其次,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从这个赠与合同内容看,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是法律允许的。

  对于记者“把房子赠给‘二奶’姘居,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疑问,梁慧星认为这涉及到法律动机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人做一件事,总要有一定的动机,比如买房子是为了结婚,还是开商店,或者像这个案件,是为了和他人非法同居。按照民法理论,法律行为不考虑动机。就是说,赠与房子干什么法律不管,看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只需看此房子是否可以赠与——“没有这个赠与合同,他们不是照样可以在宾馆同居吗?所以,赠与合同和同居没有关系,不应因为同居而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建议:妻子如何得到公正?

  在本案中,妻子不仅感情上受伤害,在财产上也陪着丈夫“受罚”,她是一个受害者的角色。那么,她该如何讨回公道呢?

  徐维华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妻子的权利相对人是她的丈夫,而不是“二奶”。男方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背着自己的妻子去做了擅自处理,对妻子的权益造成侵害。妻子作为财产所有人,通过向法院起诉她丈夫的方式,讨回公道,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应该受到依法保护的。

  对于记者“现在因为共同的利益,夫妻一方站在一起,婚姻关系得以维持。而如果妻子起诉丈夫,是不是会造成夫妻反目”的问题,徐律师认为,作为一个曾经被伤害的妻子,必须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考虑,就是她认为是被丈夫侵犯的财产权利重要,还是婚姻家庭重要。如果是后者更重要,那么,她可以在家庭内部对丈夫进行教育,如果丈夫能够痛改前非,今后夫妻可以恩爱地生活,那不要说这点财产损失,就是再多上十倍也值得;但是,如果这样的前提不存在,那么,作为妻子,就应该意识到,如果丈夫把家庭看得很淡,把妻子存不存在,是否尊重她,放在一个很次要的位置上,那她即便有这样一个家庭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时,她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向她权益的真正侵害者——她的丈夫讨回公道。

  对于通过把丈夫作为起诉对象讨回公道的方式,三位专家形成了共识。但是,对于“二奶”在该诉讼中的地位,却仍存在分歧。徐律师和巫教授的看法是“二奶”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而梁慧星研究员则认为“二奶”和夫妻之间的纠纷没有关系,所以不应该再在这个案子中出现。

  分歧:赠与合同,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有效?

  在这个问题上,三位专家产生了严重分歧,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判决结果”的不同。

  巫昌祯教授和徐维华律师认为赠与合同是部分有效的。巫昌祯教授指出,丈夫没有权利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财产中有一半属于他的妻子,如果买房子花了5万元,那么,这里面有2.5万元属于他的妻子。他对于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对于属于自己妻子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

  梁慧星指出,夫妻间互有家事代理权,“妻子用共有财产到商场买堆衣服回来,丈夫不能以妻子处分共有财产为由要求退货。”

  巫昌祯教授不同意上述说法:“日常小事,买个油盐酱醋,用不着另一方同意。但是,对于重大事项,比如把财产送给别人,把财产出卖或者捐赠等,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我国法院曾经有过夫妻一方捐赠,另一方提起诉讼,最后判决捐赠无效的判例。对于花钱养‘二奶’,妻子就更不会同意了。”

  为了论证合同的全部有效,梁慧星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依据。他介绍,当初在《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曾经有一个草案,把一个或部分共有人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作为无权处分来对待,后来这一规定被删掉了,因为立法者看来,他是有权的。现在《合同法》的无权处分只是指一个人无权处分其他人的财产,比如把别人的财产卖了,而共有人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财产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虽然擅自处分人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责任,但是,法律上认为,处分行为对外是有效的。所以,在本案中,丈夫把他的钱买房子送给他人,是有权处分,赠与合同全部有效。

  思考:感情不能代替法律

  一些人为法院的判决大声叫好,认为此案判决体现了新《婚姻法》立法精神,加重了对婚外性行为的民事制裁处罚,对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净化社会风气将会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这种叫好声和专家对一审判决的质疑,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梁慧星研究员说:“我们主张财产全部或者部分给‘二奶’,肯定有人感情上难以接受,甚至会提出在‘二奶’和受伤害的妻子之间,应该保护谁?但是,感情毕竟不能代替法律,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定,在这个案子中,我们只看赠与人丈夫和受赠人‘二奶’,不涉及其他人,至于受到伤害的妻子的合法权益,那要通过另外的法律关系来实现。”

  于是,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法院作出如法律专家所说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他们是否要承受来自舆论的巨大压力?

  巫昌祯教授指出,包“二奶”是一种丑恶现象,我们应该抵制、谴责并防止这种不正常的关系。但是,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倾向,在感情上希望把“二奶”剥夺个干净才解气。先不说“二奶”有各种情况,有贪图享受的,也有些被强迫的,单从法不容情的角度看,妻子的权利需要保护,“二奶”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二奶”不应该因为她的“二奶”身份而丧失依法接受赠与的权利。

  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徐律师则对像卢小燕一样用青春、肉体换取优越物质生活条件的年轻女性提出忠告:“没有尊严的生活,哪怕它的物质条件再优越,也是可怜的。只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生活,才是有意义的。”

  呼吁:房屋不能没收

  采访过程中,三位法律专家对于“没收,上缴国库”的一审判决都表示自己的看法。

  梁慧星认为,法院作出没收房屋的判决,反映出一些人对两种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混淆。他把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种是以标的物违法和行为违法结合来认定的,典型的如走私,我们说走私违法,不仅在于走私的行为,还在于走私财物本身的违法性:“如果你带进来的是一个法律不禁止的物品,哪里谈得上走私呢?”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没收其标的物当然是应该的。

  但是,另外一些违法行为,它只以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比如本案中的非法同居,“只要你住在一起,不管你住在哪里,都是非法同居。所以,有过错的是同居的行为,而不是同居的地点——房子。”因而,在本案中,法院把“二奶”根据有效的赠与合同取得并依法进行了登记的房子没收归为国有,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梁慧星特别指出,在我们国家,虽然判例并不作为法律的渊源,法院判决无须遵循前例,但是,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和被新闻媒体广为关注的案子,其判决的影响不容低估。

  文/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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