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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不能乱动刀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2日13:18 人民网-健康时报

  (本报记者 韩林涛) 吸脂、拉皱、割双眼皮、隆胸、隆鼻、文眉、除眼袋等美容手术从今年5月1日起将不能随意进行。卫生部在近日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这些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美容都属于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要想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美
容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容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否则任何美容机构和美容人员都不能从事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型医学科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美容服务需求的增长,近年来医疗美容发展迅速。

  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和人员纷纷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医疗美容质量难以保证,美容不成反而毁容的事件为数不少,社会反响强烈,甚至出现了“美容业10年毁了20万张脸”的说法。

  此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美容的概念,强调医疗美容是医疗行为,必须根据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今后凡是开展医疗美容诊疗项目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为保证医疗美容队伍的素质,《办法》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美容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有过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的主诊医师操作,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6年、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护士资格并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者家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而且医疗美容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例资料。

  卫生部医政司有关人员提醒大家,对需要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有创伤性和侵入性的医学技术进行医疗美容的人员,应该选择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取得执业医师注册的主诊医师来进行医疗美容。如果广大群众有发现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情况的,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电话:(010)68792879,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电话:(010)650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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