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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变成卖鞋广告 巩汉林获赔2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5日 09:58 成都商报

  著名小品演员巩汉林和沈阳奥特鞋业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纠纷,双方当事人日前已达成调解协议。这是记者3月 13日在沈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的。

  原告巩汉林诉称,1996年5月,他应邀在辽宁电视台“共度好时光”节目中表演了小品《千里情缘》。6月,他 发现被告沈阳奥特鞋业有限公司,将这一小品剪辑制作成广告在一些媒体上播放。1997年12月,他通过辽宁省曲艺家协 会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被告承认其侵权,并承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其实并未履行承诺,仍在全国几 家有影响的电视台连续长期播放侵权广告作品。去年10月,巩委托律师致函被告,但被告未予理睬。巩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 侵犯了他的表演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接案后进行了调查,认为被告侵权行为存在。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同意承担侵权责任。今年3月6日,双方在 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表演的小品《千里情缘》,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民事调 解书已于近期送达双方当事人。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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