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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泪是金》作者何建明被判“抄袭、剽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6月7日 14:40 羊城晚报

  广受人们关注的刘庆江、王文喜诉《落泪是金》作者何建明侵权一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定: 公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故应认定,何建明未经王文喜、刘庆江的许可,将二人未曾发表过的合作作品用于其《落泪是 金》的报告文学作品中,构成了对二人作品的抄袭、剽窃,也构成了对二人作品发表权的侵犯。对此,何建明应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 责任。《中国作家》杂志社刊登了何建明的《落泪是金》报告文学,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何建明不服判决,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我无悔,但我心痛”的上诉状,连带被告《中国作家》杂志社发表郑重声明。

  接到判决书后,《中国作家》杂志社立即作出反应,发表了郑重声明,声明指出:一、《落泪是金》和我社未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诉 我方的理由是,作者把学生王文喜贫困求学的事写入作品后,影响了他们“出小说”的计划,这是一个虚设的前提,法院依据一个虚设的前提作 出判决是荒唐的。二、我们认为作者的采访和写作过程都是严肃的。作者曾先后多次到原告所在单位采访,并通过组织获取了原告的有关材料。 如果说作家、记者通过自己采访中单位提供的背景材料,再经过加工整理写成报道和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作家和记者就无法正常 工作和创作了。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判决是滑稽可笑的。三、《中国作家》发表《落泪是金》作品也是极其慎重的,事先征得原告的所在单位领 导审阅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发表的,所以我们认为不存在任何“侵权”,对法院判定我方“侵权”一说,我们将提出上诉,并严正声明,将不遗余 力维护作者和本社的正当权益。作家何建明在他的上诉书中写道:一部《落泪是金》创下了我从事文学创作的“四个之最”:采写的时间最长, 走访的人最多,作品发表后引起的反响最大,报刊转载连载的最多。《落泪是金》让我感到自豪,这让我感到一个作家的社会责任与时代使命得 到了相应的回报,但这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我欣然地看到了广大贫困大学生们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关爱。即使在今天,在我被推到被告席上的 今天,在我被无情地推到全国公众面前摧毁一个作家视为最珍贵的人格与文德的尊严,判你“剽窃”“抄袭”,骂你“为了钱而写作”的今天, 我依然无悔,但我心痛。怎么能不心痛呢?一个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和美好的愿望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一个原本形成启动势头的“中国大学生 希望工程”因此而遭到破坏,一个有良知的作家的人格受到侮辱,心灵受到伤害,天下哪有这等公理?我因此而上诉,直到有关保护中国作家和 记者权益的法律出台。  (郝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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