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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指控两家出版社一家书商侵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6月10日 18:36 成都商报

风传多日的《评点本金庸武侠小说全集》版权纠纷是非尚未分明,“ 大侠”金庸日前又另燃“战火”,与明河版权代理(香港)有限公司联名递 交了一份诉状,将京、滇、沪三地的两家出版社和一家书商告上法庭。

三被告分别是北京的文化艺术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和上海的中国 科技图书公司。官司的起因,是第一、第二被告联合出版的《新派武侠精 品评点丛书诽?龙八部》。金庸和“明河”公司诉请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判令被告停止印刷、出版、发行和销售侵权制品,销毁其直接用于从事侵 权行为的所有工具和物品;消除影响,在国家级出版物上向两原告赔礼道 歉;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

据悉,1996年2月6日,金庸与“明河”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 合同》,“明河”公司享有包括《天龙八部》在内的金庸12套武侠小说的 专有印刷、出版和销售权,期限5年。

1996年12月23日,“明河”公司在得到金庸的许可后,与第一被告文 化出版社签订了《评点本金庸武侠小说全集出版合同》,授权第一被告在 中国内地和港台地区出版发行评点本全集,并约定,除合同规定的项目外 ,所有原著延伸或附属权利全部属于“明河”公司。

两原告诉称,1997年10月,第一被告未经两原告许可,超出《评点本 出版合同》的许可范围,擅自与第二被告云南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新派 武侠精品评点丛书诽?龙八部》。“该书完全使用了金庸享有著作权,明 河公司享有专有印刷、出版、销售权的《天龙八部》一书的内容,仅是在 小说内配以少量评注文字。”两原告认为该书属“侵权制品”。

去年4月,两原告在第三被告中国科技图书公司购得这“侵权制品” 。原告认为,第三被告销售侵权制品,也是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 任。

记者在确认金庸等起诉的消息后,打电话到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该 社总编办郑主任承认已收到诉状,但“现在我们什么也不想说,到时候事 情自然会清楚的”。

而当记者昨日下午将电话打到云南人民出版社时,对事态始料不及的 出版社领导正在研讨对策。

中国科技图书公司办公室的任主任说,他们这个第三被告是被牵扯进 来的,这场官司主要是第一、第二被告和原告之间的事。(朱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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