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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判决五幅舒同作品确系伪作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1日 17:11 羊城晚报

  受到广泛关注的“舒同作品真伪案”日前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书法》杂志社败诉。

  19988年11月24日至29日,由被告主办的“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在中国美术馆举行。

  该展中展出10幅署名为舒同的作品。舒同夫人王云飞认为其中分别注明由“蒙山人”和“家属”提供的5幅作品系 伪作,开展当日即要求被告撤回这些作品并提供“蒙山人”和“家属”的姓名和身份,但均遭拒绝。王云飞遂以侵犯舒同著作 权、名誉权、姓名权为由,将《中国书法》杂志社告上法庭。

  1999年4月8日,王云飞的代理人张晓维律师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将上述5幅作品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这些作品“字迹不是舒同所写”。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书法展的主办单位,有责任保证展出 作品的真实性。被告提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所依据的样本--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舒同书法集》本身有伪,但未 能举证说明,且该书法集为舒同生前出版,舒同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法院对此提法不予采信。被告又提出书法作品不能做笔迹 鉴定,因其不能举证说明,亦没有相关的法规依据,法院对此说亦不予采信。考虑到被告不予提供该有争议的5幅作品的提供 人--“蒙山人”的真实情况,而杂志社有义务且有能力提供该人的情况,故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制作假冒他人署名书法作品 行为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关于名誉权及姓名权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处理的范围,应另案起诉。判决:“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中展出的5幅 有争议作品不是舒同真迹,系侵权作品;被告不得在上述5幅作品上使用舒同的署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中 国书法》、《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当庭表示服判,被告则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本报记者)

  庭审结束后出现小插曲  被告答问 被人“起哄”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在闭庭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就有关上诉的问题进行了几个回合的问答后,有记者问:“所谓舒同 的5幅作品原件还在吗?”

  被告律师:“原件的归属权不在我们这儿。比如说,我能把天安门广场拍卖给你吗?拿出原件不是我们的义务。如果 我们这样做,我们还是侵权,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

  记者:“蒙山人究竟是谁呢?你们能不能提供这个人的真实情况?”

  律师:“我们没有提供他的真实姓名。因为沈雁冰就是茅盾,大家公认的。蒙山人是一个人号,在收藏界是世人皆知 ,不在行内就可

  能不知道。”记者:“我们知道茅盾就是沈雁冰,可是蒙山人是谁我们还是不知道。这种比法我觉得不妥。自个儿证 明自个儿,这叫什么事儿?”

  律师:“那是你没有必要知道。我有没有义务跟你说呢?”

  一年轻女记者问:“你怎么能证明这些作品是真实的?”

  另一委托代理人、《中国书法》杂志社的工作人员接过话题答道:“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你看我的头发长长的,有胡 子。可是你在我的背后看,以为我是女的,我转过身来,你就认出我是男的了。即使我没有胡子,我也没有必要脱裤子给你看 ,对不对?”

  这番话引起在场记者的一片嘘声。

  (《书法报》记者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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