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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花”带泪告“佳人”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6日 17:50 钱江晚报

  杭州越剧院状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昨天上午在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各执一词,争论激烈。

  1997年,杭州越剧院携新戏《梨花情》赴广州参加第五届中国戏剧节展演 ,并荣获了11项大奖。去年初,全国有多家音像出版社与杭州越剧院接洽,希望将其制作 成VCD出版发行。杭州越剧院最终选择了浙江省文艺音像出版社与其合作,但就在两家签 订合同后不久,市面上竟发现了大量的《梨花情》VCD。经查,该VCD由广州俏佳人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行,杭越人对此感到愤然,“俏佳人”不仅擅自出版《梨花情》VC D,而且纯粹照搬舞台录像,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杭越”的形象。

  在昨天的审理中,记者发现共有3家单位成为“杭越”的被告,除了“俏佳人 ”为第一被告外,还有第二被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和第三被告广州电视台银海制作中心。原 来,在第五届戏剧节期间,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中央电视台委托广州电视台进行录像,据说 曾声明只作资料而不作商业用。然而,目前上市的《梨花情》VCD却显然是根据广州电视 台拍摄的录像带制作而成。

  昨天,3家被告委托的律师拒不承认这是一桩著作侵权案,理由是当时广州电 视台银海制作中心向中央台支付了版权费,故而有权出版,并声称这是一种“行规”。

  杭州越剧院委托的江南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曲宽海、李为认为,对方的理由 是站不住脚的。两位律师表示,著作权法第37条第二款等条款规定: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 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三被告始终未得到著作权人杭 州市越剧院的认可,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他们表示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

  昨天上午的审理,在双方的争论中结束,法院不日将作出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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