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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有无生育权?
http://living.sina.com.cn 2001年05月08日12:02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当丈夫想要小孩而妻子又不愿生怎么办

  目前我国法律对男性生育权保持沉默但问题越来越难以回避

  法律保障妇女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男人有没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当妻子要求不生育的自由的时候,她是否侵犯了丈夫生育的自由?

  一位87岁的老人,不经意之间引出一个关于生育权的新概念。

  2001年年初,年近9旬的孙老先生一纸诉状递到南京秦淮区法院。他要离婚。

  据称,孙老先生和老伴于1961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不同的是,老伴与前夫生有两女,而他当时并无子女。次年,妻子怀孕了,满心欢喜的他,等来的是妻子的流产。此后3年,担心新生儿夺去丈夫对继子女的爱,她背着他3次堕胎。

  老头告妻子侵犯“生育权”

  年轻时的事,何以今日再提,还用离婚这种中国人忌讳的方式?在法官的问讯下,孙老先生道出实情:尽管妻子的两个女儿和女婿很孝敬他,可老伴老是和他吵架。不久前,远在他乡的弟弟,给他寄了一笔足以安享晚年的钱款,怀疑老伴挪用补贴给子女,他们吵得更凶了。心烦气闷的他,决定携款独自一人去敬老院生活。但敬老院拒绝他进入,因为他有家有室。

  要进敬老院,只有离婚。真正的想法,当然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在律师的帮助下,他找到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生育权”被侵犯。他认为,妻子年轻时的一意孤行,“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致使他没有亲生子女承欢膝下,晚年凄凉。

  80多岁的老头闹离婚?法院刚一受理,南京城传得满城风雨。孙老先生的两个继子女被舆论砸得抬不起头。

  亲戚和街坊邻居也觉得此举不妥,轮番劝说,孙老先生撤诉了。

  离婚风波虽渐平息,“生育权”的概念却愈传逾远。

  “生育权”一说,经媒体传播后,很多人觉得新鲜的同时,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江苏一位读者打电话责备一位申姓记者:“你们的报纸乱炒作!”申不服。对方问:“那你倒说说什么叫生育权?”

  申哑然。同样哑然的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

  法律未对男性生育权作规定

  据悉,截至到当前,中国法律没有对生育权,尤其是男性生育权作出过明确规定,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生育权从属于人身权,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妇女有按照自己意愿决定不生育的自由。

  然而,具体怎样理解生育权?怎样才算侵犯生育权?男性有无生育权?受不受法律保护?对此问题的回答还停留在见仁见智阶段。

  以孙老先生的离婚案为例,究竟孙老先生的生育权有没有被侵犯,仅案发所在地秦淮河畔,就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江苏高丽律师事务所万剑律师说,生育权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存在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权利的最终实现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因此尽管孙老先生的老伴没有与他商量就去做了“人流”,导致孙老先生终身无亲生子女,这一做法虽有些草率,但由于一开始并没有与孙老先生达成“要孩子”的意愿,因此严格来说并不存在侵权。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叶雨律师不同意万剑的观点。他说,生育权是天赋人权,男性肯定也存在“生育权”。孙老先生晚年因无亲生子女而感到孤独,正是“生育权”被剥夺的“恶果”。

  生育权,尤其是男性生育权,还在人们茶余饭后的争论中。

  我不是生育工具

  生育权这一概念的大众化,似乎是今年年初以来的事。具体探究到个人,或者说一类人,却是很久的事。

  北京一位妇女问题研究者说,“80年代初,受国外丁克家庭的影响,不少中国青年结婚后不要小孩。一般都是双方共同的选择。极少数是配偶一方的意愿。另一方并不愿意,但那时候没有想到什么生育权不生育权的。”近年来,随着女性经济生活的独立,生育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青年选择不要孩子的婚姻。

  由此,妻子不愿生育,弄得夫妻俩撕破脸的剧情开始频频上演。

  就在南京孙老先生状告老伴背着他3次堕胎之后不久,四川达川青年伍军找律师咨询,能不能把不愿生育的妻子推上被告席。

  据《天府早报》报道,伍军的妻子是成都一家化妆品公司的推销员。他们结婚已有4年,夫妻俩本来感情很好。他是家里的独子,父母抱孙心切,经常催促他们快生一个小宝宝。但爱妻总是拒绝生育,要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是她所有的理由。1999年8月,妻子怀孕了。在没有和他商量的情况下,妻子去医院堕了胎。今年元月,妻子又怀孕了。和第一次一样,妻子又私自做了堕胎术。他的父母很伤心。他和妻子大吵了一架,锅碗瓢盆摔了一地。

  末了,妻子甩手而去,丢下一句话:“我不是生育工具。”

  伴随着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伍妻的这句话,已经、正在被很多女青年所复制。麻烦由此产生。当丈夫选择小孩,不愿生育而又不愿独身的女性究竟何去何从?法律保障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是否一并剥夺了丈夫生育的权利?

  二律背反

  男性有没有生育权?“这个问题不需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博士不以为然,“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女性有生育权,男性当然有。”

  一些专家赞成此说: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一种权利,假如这种权利单单只有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在法理上就存在问题。

  陕西一个画家的家庭故事是个很好的例证。

  画家和妻子结婚之初,双方约定成立丁克家庭,共同加入“无孩族”。6年后,年逾三十的妻子突然变卦,她对丈夫说,她厌倦了两人世界,她想要一个儿子或者女儿的新生活。画家坚决不同意:“我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博士说,依照法理,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丈夫也应该有不生育的自由。可是,一旦坚持丈夫的不生育的自由,妻子所具有生育的权利,就没法保证。所以肯定女性有不生育的自由,等于否定男性有生育的自由。

  基于这种考虑,也有专家建议在法规中加入有关规定,已婚妇女的流产手术必须经丈夫同意,方可进行。他们认为,《妇女儿童保障法》中保障的是当妇女生育权受到侵害时,身处弱者地位的权利。妻子不能在实现自己的不生育自由时剥夺了丈夫繁衍后代的权利。孩子是夫妻两人的,谁也不能单方面决定他的命运。

  《恋爱婚姻家庭》编辑部主任、妇联干部曹雷认为:法律不能赋予男性生育权,否则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就无法保证。

  这是一对悖论,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拒绝生育,都会导致法律的紊乱。如丈夫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愿,则侵丈夫权。

  靠什么调整未来

  对这个聚讼纷纭的难题,即将出台的《婚姻家庭法》保持沉默。2000年底,“生育权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未在《征求意见稿》中涉及。

  然而,法律的退出,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且看当前的统计数字:北京市育龄男女,约有10%选择不要小孩;穗、京、沪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的丁克家庭。

  数字是冷漠的,但我们可不可以这样温情地作些人性化的假设:当有一天选择不要孩子的一方,面对“我要孩子”的另一方;当有一天丁克家庭中的一方,突然表示他或者她需要个孩子。

  或许,这样的假设有些杞人忧天的味道,但你能否定它不会出现?即使今天不会,那么明天呢?就目前而言,对男性有无生育权的回答,似乎还可拖延一些时日。可是,用前瞻性目光看未来,生育权的问题,将越来越难以回避,因为选择无子女婚姻的青年越来越多,已是不争的事实。(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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