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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


“美少女”法庭大战“青春鸟”

王小星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8日 05:41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王小星)昨天上午8时30分,在多架摄像机的注视下,已离队出走的四位青春美少女刘滢、李岩 、辛莘、刘瑾手拉手走进朝阳法院大法庭。半小时后,她们在此和曾经斥巨资培养她们的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董事长陈丽 卿对簿公堂。四小时后,法院一审判“青春鸟”对“美少女”的培训违法,应撤销合同,退还定金。

  整个庭审,她们穿着同样的服装一言不发地坐在父母和律师中间,同样用成熟的淡漠神态注视有时会泣不成声的陈丽 卿。休庭间隙,她们又带着同样的令人熟悉的老笑容坐在原告席上摆出姿式,让记者拍照。判决前,面对采访她们笑而不语, 判决后,她们相拥而笑。一举一动,无不惹人注目。

  四少女起诉称,1995年6月,她们被北京瑞驰斯特经贸发展公司招收为少年艺术学员,此后进入陈丽卿的“青春 鸟”,组成“青春美少女队”。双方约定,在艺术培训同时保证文化课学习。但是从1997年2月开始,因被要求参加商业 演出的次数增多,4人文化课学习受到影响。四少女认为“瑞驰斯特”与“青春鸟”对其实施的是一种社会办学行为,但却没 有按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尤其是四少女还在义务教育阶段。因此,今年5月,四少女出走,并于6月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双 方曾签订的合同无效,“青春鸟”退还她们保证金各两万元,学杂费、服装费及扣押在“青春鸟”的学历证明和护照,并要求 “青春鸟”今后不能再使用其肖像权、表演权。

  被告一方的出庭阵容也颇惹人注目,陈丽卿的两位委托人,一位是著名律师李大进,一位是一中院知产庭前副庭长孙 建。孙建发言依旧是语言简洁、语气威严。她认为,“青春鸟”实施的是工商经营范围内的艺术培训而非社会办学,所以不需 办学许可证,且“青春鸟”并没有耽误“美少女”的学习。李大进则反问“美少女”,难道仅仅是为这区区几万元才提起诉讼 吗?为什么在取得艺术成就的时候忽然又提出要学文化当科学家?他的最后意见是:珍重前程。这也是每位旁听者对“美少女 ”的期望。 陈丽卿同时提出反诉,称四少女离队属违约,要求每个少女继续履约,并赔偿3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青 春鸟”对“美少女”的培训属社会办学范畴,尤其是涉及义务教育内容,应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双方以培训为内容签 订的合同无效,“美少女”不必继续履行合同,“青春鸟”返还定金及利息、学杂费、服装费,“美少女”各付给“青春鸟” 和瑞驰斯特管理费、 食宿费各75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涉及表演权、肖像权的条款也无效,但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另案 解决,返还护照的诉讼请求不属民事立案范围。陈丽卿的反诉被驳回。

  对此判决,“美少女”表示满意,陈丽卿当庭提出上诉。对此事件,陈丽卿认为,这是目前我国文化市场的不成熟和 混乱造成的。 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的部分成员也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据了解,在“青春鸟”与另一“美少女”蒋中一案件中,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青春鸟”返还保证金、学杂费, 蒋中一给付“青春鸟”食宿费、管理费。 刘滢等四位“美少女”目前正在大连国际商务学院学习。

  • 青春美少女打败青春鸟 蒋中一反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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