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全面禁猎期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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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0日11:27 华声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宣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实行全面禁猎。这是1996年吉林省人大立法五年禁猎野生动物时效期满后的成功延续。
据吉林日报1月8日报道,新的一轮禁猎决定规定:全省范围内继续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鉴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属于一定时期的特别措施,禁猎决定的废止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执行情况决定。
1996年至2000年,吉林省实行了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法规,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实行禁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丰硕成果。据吉林省野生动物调查队调查显示,全省各地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开始增多,如□子、雉鸡、花尾榛鸡、野兔等在一些地区形成了相当的数量,有的甚至成群结队;一些濒临绝迹的动物如黑熊、猞猁、野猪、梅花鹿等开始出现;1998年3月,经中俄美三国科学家联合考察证实:在吉林省多年未见踪迹的东北虎和金钱豹出现在东部山区,东北虎为7只~9只,金钱豹为4只~7只。吉林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市310多种野生动物中,有20多种是在近五年回归的。
为确保禁猎取得实效,新一轮的禁猎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同时规定:严禁饭店、宾馆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制作、出售、窝藏非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交易;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推动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和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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