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乐清消息 3月上旬,浙江省温州市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乐清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贯军、余文忠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去年春夏之间,李贯军、余文忠伙同陈某等三人,未经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受利欲驱使,在乐清市翁洋镇一带趁夜深人静之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田鸡”和“青蛙”。同年8月13日,李贯军乘公共汽车将猎捕到的252只“田鸡”和270只“青蛙”运往黄岩销售时,在104国道水涨路段被林业公安部门查获。
经有关部门鉴定,这些“田鸡”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按规定,猎捕1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200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十年以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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