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华
当一种展示各种性交姿势的“性爱巧克力”在深圳商场堂皇上柜卖得特别火的时候,重庆一名女大学毕业生因面试时遭到用人单位“性考问”,正考虑将对方告上法庭。
在《红楼梦》的那个时代,像“性爱巧克力”这种玩意儿,可以成为王夫人查抄大观 园的理由,还可能弄出人命。但它表现的却是印度教的神话经典,属于世界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其实我们何尝没有相似的“神话经典”(比如考古发现的伏羲女娲人首蛇身交尾图),只不过中国文化的发展轨迹使得我们在性的问题上表现得更含蓄而已。这既没有影响我们民族的繁衍力,也没有消灭我们每个家庭的性生活。性都是一样的,表达与表现不同,就是文化。文化正是以区别的形式存在的。没有区别,也就没有文化。
现在这些名为“婆罗门经典”的“性爱巧克力”,正是在以文化的姿态进入市场,也被人们以文化的理由接受。拿一盒“性爱巧克力”送给新婚夫妇,对方不以为侮,说明他们不仅接受了你的礼物,而且接受了文化———尽管那并不是我们民族自己的文化。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不愉快,没有发生权利侵犯和伤害事件,这说明文化本身的接受是无害的。
但是,性符号和性形象的过度增长和蔓延,是可能超出文化界域的。它对少年儿童,对社会生活会产生不可测的影响,而后者是权利的界域。在权利的界域里,文化的理由不能畅行无阻。
那位重庆的女大学毕业生,不堪忍受面试时用人单位的“性考问”———问的都是与个人的性有关的问题,这件事本身所涉及的就不是性问题,也不是文化问题,而是权利问题。不是因为那位女生不像购买“性爱巧克力”的人们那样“开放”,而是她觉得对方触犯的不是自己的“性”,而是自己的权利。性观念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权利界线的松动。而这种权利意识和法律对权利的保障,“婆罗门经典”时代还没有呢。
因此,用人单位对应试者的“性考问”,就不能以文化的理由作辩解。而“性爱巧克力”等性形象的过度增长,若是触犯了其他人的权利(比如家长就可能主张一种保护孩子不受性形象影响的权利),仅以“文化的理由”捍卫性形象,就也不充分。
过去“春宫图”、淫秽作品,或是类似“性爱巧克力”这种性形象,总是被国家查禁。其实,在现代社会里,这完全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事。有人不想看或是不想让孩子看到这种东西,就会诉求于国家。国家只是在权衡之中保护这个或那个权利而已。文化可以开放,但是当文化与权利狭路相逢,文化应该让路。
责任编辑: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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